玩微信红包群、QQ红包群要小心,组织、参与赌博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整编: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
玩微信红包群、QQ红包群,要小心,
组织、参与赌博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腾讯最近持续严厉打击网络赌博行为,微信已经对6000多个涉赌微信群进行限制群功能处理,对4万多个帐号进行限制功能使用或限制登录等阶梯式处罚,现在QQ团队也公布了自己的严打成果。
截止目前,QQ安全团队共封停超过2.8万个涉赌违规QQ群、超过1.1万个涉赌违规QQ帐号。
腾讯同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赌博的形式也更隐蔽,招数更狡诈,更难取证核查,比如:
1、常见的网络赌博骗局可谓分工明确:出售作弊软件、拉人入群、“玩托儿”引诱用户下注等环节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用户一不小心就深陷其中难以自拔。
2、有些赌博网站更是会暗藏钓鱼链接,用户一旦进入网站就有可能手机中毒,甚至侵害到个人财产安全。
QQ安全团队将通过提升技术能力、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等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提前防范,拒绝网络赌博,包括:
1、通过技术能力和风控模型加强防控,智能化识别涉赌行为的特征。
2、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QQ安全团队将会报警并移交相应线索,配合警方进行线下打击。
QQ用户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赌博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欺诈骗钱”或者腾讯安全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原标题:QQ严打网络赌博:封停近4万个群组和账号本文来源:凤凰网,驱动之家)
颁布文号:公通字[2010]40号
施行日期:2010年08月31日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最高法院
最高检院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赌博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附相关案例: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邢刑终字第20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立忠,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立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邢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立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国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立忠及其辩护人袁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被告人陈立忠伙同妻子霍瑞云(在逃)窜至境外缅甸进行赌博,并在缅甸结识王战军(在逃)、郭东辉(在逃)、李强(在逃),期间被告人陈立忠和王战军(在逃)、郭东辉(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商量通过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
2014年被告人陈立忠和王战军、郭东辉、李强正式建立上下线关系,开始通过赌博网站“阳光在线”与缅甸赌场进行互联,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其中下线陈立忠伙同妻子霍瑞云负责组织人员参赌,并将吸收来的赌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入王战军、郭东辉、李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然后由上线通过“阳光在线”下设账户给陈立忠上“分”,陈立忠再通过设立分账户的方式给参赌人员上“分”,参赌人员登录各自的分账户用“分”做筹码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每次下注累计达一万“分”,陈立忠就可以从中获取80元的“洗码”钱。
自2014年至今,被告人陈立忠以上述方式多次组织孔某、朱世宏、王翀、李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百家乐”。其中陈立忠专门用于存、转赌资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31)、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3)、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3)的账户涉及的赌资来往交易总额达21,250,072元,其中参赌人员李某等人向陈立忠转存的赌资共计5,166,590元。陈立忠通过“洗码”从中获利8万余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涉案赌资的追缴,但均未获得可被追缴的资金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立忠供述,2012年其到缅甸赌博时认识了李保平、郭东辉、王战军、吕刚。其和其爱人霍瑞云把钱打入他们几个人的账户,在缅甸玩了一段时间,把带的十来万元都输光了。王战军和郭东辉让其自己回邢台干,组织玩家。2014年春天,其给上线郭东辉、王战军联系好后,自己在邢台开始经营网络(百家乐),在邢台通过同学、朋友、亲属组织人玩百家乐,把玩家打给其的钱给王战军和郭东辉指定账户打过去,王战军和郭东辉给其上分,充筹码,给其网址和密码,其再给玩家,就可以玩了。因为网络赌博,不用动现金,都是网上转账,很快就好了。玩家给其的钱其打给王战军,也有一部分打给郭东辉,还有一部分按郭东辉的意思打给郭东辉的外甥李强。其大部分都是给王战军交易的,有几百万元。王战军吸收赌资的账户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户名都是王战军。郭东辉和李强是一起的,用的是一样的账户,其中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户名是靳瑞青,一个建设银行的账户,户名是陈克斌。其有专门用于周转赌资的银行账号,参赌人员先将赌资打入其这些账号,其再将赌资转入其上线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其用于周转赌资的银行账号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好几个,其中有一张工商银行的卡,账户名是其妻子霍瑞云,卡号后四位是××;有两张建设银行的卡,一张账户名是其的名字,卡号后四位好像是4696,另一张账户名是其妻子霍瑞云,卡号后四位是××;还有一张农业银行卡,账户名是其名字,卡号后四位好像是0073。其妻子霍瑞云没有参与赌博,就是给其帮帮忙。其用于赌博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显示的孔文叶是朱世宏的媳妇。在其那里进行网络赌博的有孔某、李某、王翀、朱世宏。孔某给其介绍的王翀,朱世宏给其介绍的李某。李某在其里上过一百万左右的“分”,相当于一百万元。王翀在其这里玩产生的洗码钱,其和孔某一人一半,李某在其这里玩产生的洗码钱,朱世宏拿大部分,其只拿小部分。通过其上“分”玩的人每进行一万元的赌博,其就可从中获利80元。其总共挣了8万左右,实际上到其手里的只有4万左右。
2、证人李某证明,其于2014年开始在陈立忠这里玩“百家乐”,平时是和陈立忠电话联系的,但见过面,知道他是邢台市桥西区。其通过银行转账从陈立忠这里买“分”,陈立忠给其发过来账号,其就可以自己找电脑登录“百家乐”网站www.js6899.com进行赌博。“分”就是网上一种虚拟的分数,先用钱买“分”,用“分”进行赌博,一“分”代表一元钱。陈立忠从中挣“洗码钱”,是指每局不论输赢,陈立忠都会按一万元抽九十元的比例进行抽钱。陈立忠向其提供的建行账户名是霍瑞云,是陈立忠妻子,卡号是62×××13。还有朱世宏、孔某、王翀在陈立忠这里玩“百家乐”。其听说“百家乐”连线的总部设在缅甸。
3、证人孔某证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突然接到其朋友霍瑞云的电话,问其或其朋友玩不玩“百家乐”,其就开始玩。其先通过网上银行把钱打到霍瑞云提供的银行卡上,用来买“分”,然后霍瑞云发给其网站的网址,网站有两个名字分别叫“皇家国际”和“阳光国际”,并告诉其相应的账号和密码,账号上有其买的“分”,然后其找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按霍瑞云的指示下载好一些软件,就可以通过网络赌博了。之后其开始通过霍瑞云丈夫陈立忠上“分”玩了起来,不过陈立忠提供给其的银行转账账户名字是霍瑞云,陈立忠从中通过“洗码”方式获利。“分”相当于赌博用的筹码,一“分”对应现实中的一块钱,在“百家乐”中都是以“分”进行赌博,最后可以用“分”结算成现金。挣“洗码”钱,就是说进行网络赌博的时候不论输赢,每下注一万元,就能从中挣80元。其给陈立忠打了十几次赌资,总共有十几万,具体数要查银行记录,在陈立忠这里输了有7万多。还有李某、王翀、朱世宏等人在陈立忠那里玩网络赌博。
4、陈立忠工商银行账号赌资交易明细(户名:霍瑞云,账号:62×××31)、陈立忠建设银行账号赌资交易明细(户名:霍瑞云,账号:62×××13)、陈立忠农业银行账号赌资交易明细(户名:陈立忠,账号:62×××73)、王战军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账号赌资交易明细、李某建设银行账号赌资交易详单、参赌人员向陈立忠账户打入赌资明细及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参赌人员孔某、李某、王翀、朱世宏(孔文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陈立忠银行账户打入赌资共计5,166,590元,其中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打入3,506,600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打入1,234,990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打入425,000元。被告人陈立忠专门用于存、转赌资的银行账户涉及的赌资来往交易总额达21,250,072元。
5、网站照片证实本案中所涉及赌博网站“阳光在线”的页面。
6、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被告人陈立忠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百家乐”,并从中抽取“洗码”钱,非法营利八万元左右。
7、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立忠于2014年11月30日在桥西区悟思村家中被抓获。
8、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在逃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中其他未到案的参赌人员进行了布控。本案中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王战军(刑拘)、郭东辉(刑拘)、李强(刑拘)、霍瑞云在逃,李保平、吕刚另案处理。本案中违法嫌疑人孔某已被行政拘留,朱世宏、王翀目前在逃。
9、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通过对被告人讯问、银行账户查询、走访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涉案赌资的追缴,但均未获得可被追缴的资金财产。
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陈立忠用于上“分”等操作的笔记本电脑已被扣押。
另有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忠提供赌博网站并换取筹码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涉及赌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立忠将其获得的部分“洗码”钱分配给参赌人员,不影响其获利数额的计算。对于被告人陈立忠所提其没有组织他人一起赌博的意见,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矛盾,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陈立忠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立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追缴;三、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陈立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陈立忠三张银行卡交易记录中,李某等四人给陈立忠的银行卡转账数额为380万元左右,其他人员给陈立忠转账数额及陈立忠的“洗码”钱不应认定为赌资数额,一审认定涉案赌资金额为21250072元错误。李某、孔某的询问笔录形式不合法,且缺乏参赌人员朱世宏、王翀的证言,证据链条上存在瑕疵;一审认定陈立忠获利8万元没有证据支持。根据陈立忠的供述,每下注1万元可以从中挣80元钱,但实际陈立忠将其获得的“洗码”钱分配给了参赌人员,其实际并未获利8万元。陈立忠认罪、悔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立忠伙同妻子霍瑞云(在逃)窜至境外缅甸进行赌博,并在缅甸结识王战军(在逃)、郭东辉(在逃)、李强(在逃),期间被告人陈立忠和王战军(在逃)、郭东辉(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商量通过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
2014年,陈立忠和王战军、郭东辉、李强正式建立上下线关系,开始通过赌博网站“阳光在线”与缅甸赌场进行互联,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其中下线陈立忠伙同妻子霍瑞云负责组织人员参赌,并将吸收来的赌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入王战军、郭东辉、李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然后由上线通过“阳光在线”下设账户给陈立忠上“分”,陈立忠再通过设立分账户的方式给参赌人员上“分”,参赌人员登录各自的分账户用“分”做筹码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每次下注累计达一万“分”,陈立忠就可以从中获取80元的“洗码”钱。
自2014年至今,陈立忠以上述方式多次组织孔某、朱世宏、王翀、李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百家乐”。其中陈立忠专门用于存、转赌资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31)、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3)、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3)的账户涉及的赌资来往交易总额达21,250,072元,其中参赌人员李某等人向陈立忠转存的赌资共计5,166,590元。陈立忠通过“洗码”从中获利4万余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涉案赌资的追缴,但均未获得可被追缴的资金财产。
上述事实,有经审庭质证、认证的原审被告人陈立忠的供述,证人李某、孔某的证明,陈立忠工商银行账号赌资交易明细(户名:霍瑞云,账号:62×××31)、陈立忠建设银行账号赌资交易明细(户名:霍瑞云,账号:62×××13)、陈立忠农业银行账号赌资交易明细(户名:陈立忠,账号:62×××73)、王战军工商银行及建设银行账号赌资交易明细、李某建设银行账号赌资交易详单、参赌人员向陈立忠账户打入赌资明细及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网站照片证实本案中所涉及赌博网站“阳光在线”的页面,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抓获证明,在逃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立忠提供赌博网站并换取筹码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万元,涉及赌资数额51665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于原审被告人陈立忠及辩护人所提,陈立忠三张银行卡交易记录中,李某等四人给陈立忠的银行卡转账数额为380万元左右,其他人员给陈立忠转账数额及陈立忠的“洗码”钱不应认定为赌资数额,一审认定涉案赌资金额为21250072元错误。李某、孔某的询问笔录形式不合法,且缺乏参赌人员朱世宏、王翀的证言,证据链条上存在瑕疵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原审被告人陈立忠的供述、证人李某、孔某的证言均能证实,孔某、李某、朱世宏、王翀等四人在陈立忠那里进行网络赌博,通过各自的银行账户向陈立忠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转款进行网络赌博。陈立忠用于周转赌资的三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孔某、李某、朱世宏、王翀四人向该三张银行账户转入的赌资数额为5166590元。原判认定本案的赌资数额不是赌资来往交易总额21250072元,而是孔某等四人向陈立忠账户转入的5166590元,且并未将孔某等四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向陈立忠转账的数额及陈立忠的“洗码”钱计算到本案的赌资总额之中。公安机关从其他案件中调取了李某、孔某的部分询问笔录,后重新对二人进行询问,且在庭审中对二人的全部证言均予以质证,故该二人的证言形式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实参赌人员朱世宏、王翀在逃,但根据本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陈立忠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陈立忠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陈立忠获利8万元没有证据支持。根据陈立忠的供述,每下注1万元可以从中挣80元钱,但实际陈立忠将其获得的“洗码”钱分配给了参赌人员,其实际并未获利8万元,不应以8万元认定。陈立忠认罪、悔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原审被告人陈立忠的供述、证人孔某、李某的证言均能证实每下注1万元,陈立忠能够从中获取80元“洗码”钱。根据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证实陈立忠犯开设赌场罪涉及的赌资5166590元,按照每1万元获取80元计算,陈立忠抽头渔利4万余元。陈立忠在公安机关亦供述过其共从中营利4万余元。故陈立忠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数额应为4万元。原判认定陈立忠抽头渔利8万元不当,应以纠正。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依法对陈立忠认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认定,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开设赌场涉及赌资30万元以上或抽头渔利3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陈立忠犯开设赌场罪涉及赌资累计5166590元,抽头渔利4万元,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上诉人陈立忠犯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8万元错误,应为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人陈立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二、撤销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追缴。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4、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第1条至第286条;
6、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第287条至第376条;
7、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8、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9、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 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
12、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13、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14、两高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 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5、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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